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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申請

  • 適合有固定場所且有製造、加工事實之對象
  • 適合廠房5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地100平方公尺以上
  • 適合生產設備達三馬力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達2.25千瓦以上者

 

 

 

 

應備文件

  • 委任書
  • 公司登記核准文件或行號登記核准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來水費單
  •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建物證明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建物配置及面積計算圖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建物/土地/地籍圖謄本
  • 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 連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設廠於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

注意事項

  • 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
  • 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
  • 若工廠屬於「食品工廠」、「化粧品製造工廠」、「飼料工廠」、「藥物製造工廠」、「動物用藥品製造」、「農藥工廠」、「菸產製工廠」、「酒產製工廠」及「環境用藥」。皆需符合規定之設廠標準。
  • 若工廠所營事業為特許事業,須另申請特許登記後方可進行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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