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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組織型態較適合上市上櫃之公司
  • 發起人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年內不得轉讓

 

 

 

 

 

應備文件

  • 委任書
  • 發起人會議事錄
  • 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本
  • 資本額之存摺證明
  • 發起人及董監事身分證明文件
  •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租約影本
  • 最新之房屋完稅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注意事項

  • 非經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業務。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期滿未改正者,得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至十萬元罰鍰,至改正為止。
  • 公司設立地點應符合當地縣市都市計劃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 如需了解公司登記之資本額限制,請聯絡本事務所。
  • 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約需七個工作天,請領發票則視國稅局作業時間而定約需七至十個工作天。
  • 股份自由轉讓不受限制,但發起人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內不得轉讓。
  • 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有三名董事及一名監察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至少需有二名以上之監察人。
  • 監察人至少需一人在國內有居住所,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任何職務。
  • 所有董監事任期均不得逾三年,但連選得連任。
  • 所有董事均為公司之負責人,監察人在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若公司所營事業為特許事業,須另申請特許登記後方可進行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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