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服務 ◆會計帳務 ◆稅務服務

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2013-11-28 17:28

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首批適用IFRSs公司係自本(102)年度開始適用,公司應依規定將追溯採用IFRSs與原本採用之會計政策不同所造成保留盈餘之調整數於今(102)年11入帳,為利於公司計算相關股東可扣抵稅額,財政部於10210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令核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首次採用IFRSs之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因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說明如下:
一、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採用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該二年度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於上開二年度以後之年度,該淨增加數尚未分配部分,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扺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
二、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者,應以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2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稅額扣抵比率以0計算。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調整該淨減少數時,無須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其所含可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甲上市公司及乙上櫃公司均自本(102)年度開始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截至1011231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均為3,000萬元,10211日分別因首次採用IFRSs調整而產生保留盈餘淨增加數800萬元及淨減少數1,200萬元,各年分配股利時稅額扣抵比率說明如下:
一、甲公司於102(採用IFRSs當年度)分配股利時:
102年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分母為〔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3,800萬元(包含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800萬元)〕;該淨增加數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
二、甲公司於103(採用IFRSs次一年度)分配股利時(假設102年未分配盈餘)
103年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分母為〔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3,800萬元(包含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800萬元)+102年稅後純益〕;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800萬元及102年稅後純益均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
三、甲公司於104年(採用IFRSs當年度及次一年度以後之年度)分配股利時(假設102年及103年均未分配盈餘)
104年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分母為〔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3,800萬元(包含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800萬元)+102年稅後純益+103年稅後純益〕;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800萬元及102年稅後純益均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103年度稅後純益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
四、乙公司於102(採用IFRSs當年度)分配股利時:
102年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分母為〔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1,800萬元(截至1011231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3,000萬元-因首次採用IFRSs調整而產生保留盈餘淨減少數1,200萬元)〕,保留盈餘淨減少數1,200萬元由營利事業自行選定沖抵盈餘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五、如乙公司10211日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3,200萬元,102年之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負200萬元,稅額扣抵比率以0計算。

 

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轉入保留盈餘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稅務處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會計年度起,公開發行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4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以下簡稱金管會令)規定,將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轉入保留盈餘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1021017日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令(以下簡稱102年令)規定,前揭轉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未計入首次採用IFRSs年度之稅後純益,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第7款規定自當年度稅後純益中減除;又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無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該特別盈餘公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1項第3款規定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可扣抵稅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於限制原因消滅轉回累積未分配盈餘時,得於轉回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日,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4規定計算可扣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1項第6款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限制原因消滅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無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上市公司102年首次採用IFRSs時,就原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固定資產「未實現重估增值」200萬元及「累積換算調整數」300萬元轉入保留盈餘,因首次採用IFRSs調整而產生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僅400萬元,甲公司依金管會令規定,於10211日僅提列400萬元之特別盈餘公積,該特別盈餘公積並未計入102年度之稅後純益,故不得列為102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又此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並未計入102年度之課稅所得額,無102年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無須計算可扣抵稅額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又甲公司於104年度處分該固定資產,如決議將此特別盈餘公積轉回保留盈餘分派股利,甲公司歷次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餘額為 1,200萬元(含該400萬元提列數),所含之可扣抵稅額餘額為240萬元,此時依金管會令規定,按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即16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並將所含之可扣抵稅額32萬元(160萬元×240萬元÷1200萬元)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若甲公司於104年度處分該固定資產時,於105年股利分配日決議不將上開160萬元轉回之保留盈餘分派股利,依102年令規定,亦無須列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加項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搜尋網站

聯絡我們

上群會計事務所 10441
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100號11樓之8
TEL:(02)2521-0416

營業時間:08:30~17:30 例假日休息